车险公司叫停“霸王条款”
据今天出版的《城市导报》报道,3月,保监会一系列新法规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目标直指车险。
“霸王条款”叫停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和“不计免赔”被认为是车险中最典型的“霸王条款”。
“高保低赔”是指在旧车险条款里,是指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计算并收取保费,但是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计算和理赔。而新规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任时不赔。这是实际事故中无责方最头痛的条款,也因此出现了所谓“骗保”的行为。新示范条款废止了“无责不赔”条款,由此“代位求偿”被明确。“代位求偿”即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即使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也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赔款后,就取代客户向全责方追偿。
“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两种: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就全额赔付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
新条款中事故责任免赔率和附加险依然存在。但是事故责任免赔率略有不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原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原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原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未变)。
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