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上责任险的一点思考
本案如果就事论事的话,其实没有多少点评价值。车上责任险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既然自己对自己不可能有什么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当然就不可能获得责任险的赔偿。但是,如果从诚信或车险的角度考察,本案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考察一些投保方败诉的案件,发现其中都有相同的情节,即稀里糊涂中投保,恍然大悟后败诉。所谓稀里糊涂中投保,是指对于所购买的险种,投保人其实处于一知半解或者自以为是的状况。一旦出险,遭保险人拒赔、被法官驳回后,才如梦初醒:原来保险不是这样的。如买了重大疾病险的被保人,被诊断为癌症后,满以为能得到赔付,殊不知原位癌责任除外,而原位癌即早期癌症,大多数患者处于这一时期。被保人得了肝炎,又以为能获得保障,却不料百姓皆知的甲肝、乙肝,均不在责任范围,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的 “肝炎”,才能得到赔付,而这种肝炎的发病率极低。保险合同中有 “期满续保”的字样,投保人误以为是无条件续保,期满后却被告知:续保即订立新合同,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无条件。本案亦是如此,从常理看,卢先生不太可能为借车于人而投保五座,合理的解释是他想替自己买一份保障。可惜,他的想象与险种内涵大相径庭。保险交易何以会出现如此格局?一言以蔽之,信息不对称也。故 《保险法》明确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本案的保险人明确说明没?其实,当初保险人若能将法庭上慷慨陈词的精神气,拿出一点点向卢先生解释一番,相信卢先生就不会投保五座;若能更诚信一点,替卢先生设身处地,建议其改买驾驶员意外险或一般意外险,那就是一箭三雕的格局:生意照样做成、卢先生获保、无须对簿公堂。
本案引起的另一层思考是,卢先生在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身险等主险后,为何还要买附加的车上责任险 (附加险只有投保主险后才能购买,故推断)。原因很简单,上述主险都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而不顾!这其实是很荒唐的。交通事故固然要分辨责任,但从人性化考虑,则车里车外都是交通事故受害者。故美国的强制险无责任二字,贯彻不论里外,有伤则救、有亡补偿的原则。我们的车险为何要对 “责任”二字如此情有独钟呢?试想,如果本案中的车上责任险改为车上人员意外险,误解还会产生、纠纷还会发生吗?从交通事故情况看,车上人员伤亡的概率,丝毫不低于车外,我们的交强险为何就不能把车上人员都保进去?如此,驾驶员投保的积极性会提高,也不至于掏大把钱忙活半天,保的都是别人,唯独自己毫无保障。其实,卢先生算是有点保险意识的,想到了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保障问题,结果还是栽在 “责任”二字上。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案应当考虑诚信问题。最后想说的是,诚信缺失的保险人,赢了官司会输了商誉;诚信缺位的市场行为,最终砸的是保险人的脚。至于车险问题,彰显了保险理念之陈旧、保险产品之落后、保险技术之粗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