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修理厂内受损 理赔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8-5 21:24:33    加入收藏
【案情】

  2010年12月25日,为维修车辆玻璃,原告韩某驾驶其单位南京某糖烟酒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名下的小型客车来到被告某汽修公司,从升至三楼的升降机内倒出,按要求停稳后将车辆挡位挂在一档,未拉手刹,车钥匙未拔出即下车。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某汽修公司的实习人员李某表示要查看车辆公里数,遂伸手进去转动车钥匙,车辆被发动向前滑行,位于车头左侧前的原告试图阻挡,但被车辆推入不远处敞开的升降台内。原告及车辆均受损,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一、本案中韩某在某汽修公司内被滑行车辆推入升降台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若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笔者认为,某汽修公司实习人员因过失使车辆滑行造成韩某受伤的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属于“非道路”。另,根据该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在某汽修公司内部,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道路”范围,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我国法律规定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来处理的。认定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及其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保险原则。因此,尽管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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