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25日,为维修车辆玻璃,原告韩某驾驶其单位南京某糖烟酒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名下的小型客车来到被告某汽修公司,从升至三楼的升降机内倒出,按要求停稳后将车辆挡位挂在一档,未拉手刹,车钥匙未拔出即下车。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某汽修公司的实习人员李某表示要查看车辆公里数,遂伸手进去转动车钥匙,车辆被发动向前滑行,位于车头左侧前的原告试图阻挡,但被车辆推入不远处敞开的升降台内。原告及车辆均受损,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一、本案中韩某在某汽修公司内被滑行车辆推入升降台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若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笔者认为,某汽修公司实习人员因过失使车辆滑行造成韩某受伤的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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