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流程的简介

 所属分类:  2013-8-5 21:51:25    加入收藏
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1)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

       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

       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

       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保险赔款

  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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