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未来保费会不会涨?

 所属分类:  2013-8-7 13:38:29    加入收藏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单方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应向宋金虎赔付车辆修理费78360元,第三者车辆修理费7644元,车上人员医药费8000元,还有车辆施救费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9日,宋金虎为自己的货车向人保通化营业部投保了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项,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共计14323.3元。

  2007年7月1日23时50分,驾驶人邹建国驾驶该货车行至海淀区北三环主路马甸桥下,因车翘斗后撞桥,货车受损,同时,该车撞桥后从车身上飞出一三角铁,致使附近一辆奥迪A6车发动机罩及右前翼子板被轧坏受损。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邹建国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7月2日,人保通化营业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认定货车驾驶人邹建国应对该事故负全责。

  7月3日,宋金虎向人保通化营业部提交一份索赔申请书,要求人保通化营业部对事故损失进行理赔。同日,宋金虎向北京振兴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事故现场施救费16000元。7月6日,宋金虎为受损的奥迪A6车向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修理费9644元。7月25日,宋金虎向北京市昌泽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货车修理费78360元。

  另查,7月2日至7月10日,货车驾驶人邹建国因伤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14313.14元。

  诉讼中,人保通化营业部对宋金虎要求理赔投保车辆维修费783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人保通化营业部称,第三者车辆修理费9644元中属于交强险范围的2000元应予扣除,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车上人员医疗费只应理赔8000元,宋金虎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施救费的计算方式问题。本案中,宋金虎提交了车辆施救费发票,并以此向人保通化营业部主张赔付车辆施救费16000元,人保通化营业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按照国家标准计算施救费应为8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计算方式,如双方未就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应遵循我国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保险人的理赔金额。人保通化营业部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限定车辆施救费的计算方式,故应以实际发生的车辆施救费用作为理赔依据,宋金虎要求人保通化营业部赔付车辆施救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我们也是刚刚收到上面转发下来的意见稿,变化比较大。如果这些免责条款被删除,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就被扩大了,消费者得到的保障会更多。”市区某保险公司一名业务经理说,这份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5日。与现行车险条款相比,意见稿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删除了多条一直存有争议的“霸王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

  按实际价值投保

  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变化最大:一是对当前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现行条款规定,每一年车损险的保额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没有考虑到车辆每年都会折旧。比如一辆新车当初买时花了20万元,以后每年都按20万元来投保,这就是“高保”。由于消费者都是足额投保,只有车辆全损时才能够达到全部保险金额,但多数人的车只是部分受损,这就是“低赔”,高保低赔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对车损险保险金额,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或协商确定。这样一来只要有折旧计算公式,每年都可以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来投保。比如第一年新车20万元,第二年可能按照16万元来投保。

  对于消费者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更容易理解。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有其对应的费率;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额,如果获得同等价值的赔偿也会有其相应的费率。只要赔付成本不变,无论是以新车购置价还是以实际价值投保,其保费水平是相对稳定的。

  允许“代位追偿”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变化就是“代位追偿”。现行条款如果两车相撞,一车全责一车无责,在全责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全责方买了三责险,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全责方没有买保险,那么即使无责车投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赔无责车。

  规定改变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保险人要协助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代为追偿,这就改变了现在的“无责不赔”的现象,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另外,对于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的修订,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车辆损失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偿之后进行追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增加30%的绝对免赔率。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实行“代位追偿”的难度很大,风险也很大,它考验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

  减少多条免责条款

  除了上述两大变化外,多条免责条款的更改也引发了一系列险种的变化。现行盗抢险中有条款规定:“车被盗如果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要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被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在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同样一些争议较大的责任免除在征求意见稿中都被删除或修改,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仲裁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等等。

  未来保费会不会涨?

  目前一辆10万元的私家车,买齐各类保险上路一般要近4000元,也就是说每天起码10元钱保费,一些车主因为不堪重负而只买交强险上路,不过每天的担惊受怕也不可避免。根据征求意见稿,车险的费率会被重新测定,但未来是涨还是跌目前尚无定论,市民普遍希望保费能够和现行情况差不多,但能够得到的保障更加全面。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所修改的条款涉及的险种很多,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等,很难简单判断会涨还是会跌。另外各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制订一个费率区间,执行权交给保险公司来把握。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示范条款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业界人士分析,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来设计产品,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或适当调整费率,这样市场上的车险产品将更加丰富,便于消费者选择。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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