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了意外 交强险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7 20:22:56    加入收藏
 新闻事件: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这一条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争议。而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实践中几条有争议的赔付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网友“曾经相识”: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就是“按责赔付”,即按照投保人的责任而不是损失来赔偿事故中的意外。而在醉驾事件中,醉驾车主明显有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应该为他的行为埋单,这样无辜的第三方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醉驾造成的意外性质较为严重,第三方的损失通常比较大,以往保险公司只会垫付1万元的抢救费用。如果车主消极赔付,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新规定明显加大了对行人、骑自行车、摩托车者的保护力度。而这两年酒驾入刑后,醉驾发生的意外大大减少,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不会明显提高。

车主吴强:我觉得最高院在出台这个解释之前,并没有了解交强险的实际情况。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自交强险制度面世以来,4年半的时间累计承保亏损达到187.4亿元,并且金额一年比一年大。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还希望它能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利于这个险种的健康发展。我觉得最高院应该跟保监会应先完成交强险本身的改革问题,然后再来谈其他的责任。这种明显亏本的生意在实践中很容易诱发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律师意见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和司法实践,其实此前“醉驾伤人”的情形保险公司也是有责任赔的,只不过责任主要是在垫付“抢救费用”,通常不包括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财产损失。

 

而征求意见稿17条,明确规定了醉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带有公益性目的的险种。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大“醉驾伤人”情形下的保险公司义务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目前各地醉驾事故减少,交强险的此项赔付可能同步降低,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赔偿范围也符合保险法原则。(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公众担心这个规定鼓励醉驾,这个担心是因为交强险条例和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保险公司在垫付或赔付后有权向醉驾者追偿。公众更担心保险公司不会积极行使这个权利,在追偿资源上向商业险倾斜,使得醉驾者逍遥法外。考虑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强制性,我建议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应改为“必须向被保险人追偿”。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追偿”的监督,避免良好的立法初衷变成道德风险。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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