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中发生自燃,为什么经销商不承单责任?
所属分类:
2013-8-7 21:43:35
加入收藏
事由去年10月底,浙江的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轿车,一个多月后,她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经销商在自燃事故发生后,由汽车厂家出具一份鉴定函,其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车企的产品质量无关,车企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令毛女士不解的是,明明自己未对车辆做任何改装,而且是在正常行驶中发生自燃,为什么经销商不承单责任?在与经销商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毛女士向当地消保委求助,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毛女士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
【点睛】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实际上,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赔偿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之所以主张毛女士的车辆损失由经销商赔偿,是因为在浙江省内,汽车是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其整车的“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1.5万公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只要是在“三包”或厂商承诺的质保有效期限内,厂商就应对汽车的质量负责。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
2013年3月12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保监会自2006年6月19日首次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交强险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费率随车辆出险情况浮动。现对照2012交强险费率表,解析交强险费率的浮动机制。...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