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交强险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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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8 22:49:15
加入收藏交强险保险条例之一:定义
在交强险保险条例中,有关定义的有四条。第一、在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以及管理人;第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一次交通事故所产神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所能够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三、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发生交通事故,都应予以赔偿。
交强险保险条例之二:责任免除
在交强险中,也是有责任免除条例的。在以下情况中,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第二、驾驶人醉酒驾驶;第三、被保险机动车是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第四、被保险的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用予以赔偿。
交强险保险条例之三:合同的变更以及终止
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如果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而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已经被依法注销登记;第二、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办理停驶;第三、被保险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证实丢失。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与投保人的合同了。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