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的保单还未“生效”,出险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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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9 1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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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新车当天便上了保险,但签完的保单还未“生效”,在驾车回家的路上便发生车祸,致另一名肇事者死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性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2013年3月11日,原告吴启生在吉安市煜峰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轿车,当天就在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并在上午11时支付了11076.48元保险费。然被告保险代理人袁平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自2013年3月12日00时00分起生效。”
2013年3月11日下午18时30分许,原告吴启生驾车由吉安返回永新时,与龙昌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龙昌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吴启生便向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却以保险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
原告吴启生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吴启生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
该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在进行了深入调查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保险合同的生效的时间点;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的民事责任范围。该院将择日进行审理。
2013年3月11日,原告吴启生在吉安市煜峰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轿车,当天就在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并在上午11时支付了11076.48元保险费。然被告保险代理人袁平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自2013年3月12日00时00分起生效。”
2013年3月11日下午18时30分许,原告吴启生驾车由吉安返回永新时,与龙昌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龙昌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吴启生便向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却以保险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
原告吴启生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吴启生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
该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在进行了深入调查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保险合同的生效的时间点;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的民事责任范围。该院将择日进行审理。
2013年5月20日
新保险法亮点三 限期理赔不再难 亮点三 限期理赔不再难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解读:沈城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马经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间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客户理赔时可能因为一些...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