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过期车被盗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广州黄小姐的车停在路边过夜被盗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黄小姐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因行驶证过期没有及时补办被拒绝,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盗抢险约定赔偿15.4万元。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全额赔。
案情回放
车停路边被盗
行驶证过期被拒赔
2012年5月12日,黄小姐将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红菊花大厦东鹏陶瓷门口。次日发现该车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及中华保险公司报案。事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破。
同年8月14日,花都公安分局向黄小姐出具了《被盗(抢)车辆证明》,确认黄小姐的车辆被盗未侦破情况。于是,黄小姐向中华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中华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的车辆行驶证到2012年4月30日有效,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随后,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5.4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当年4月17日按照约定支付4391.73元的保险费,承保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期至2013年4月18日24时。
庭上,中华保险公司则出具了《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指出该条款第5条约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多种情形,其中第9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及格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保险公司指出,在2012年4月17日投保时,黄小姐的车行驶证并无过期,保险公司才同意投保,并签发保单及保险证。但黄小姐无依法履行车辆年审的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还指出,黄小姐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事实属于应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内容的范畴。现无证据证明黄小姐在投保时就将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辆年审义务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不利后果应由黄小姐自行承担。
法院说法
行驶证过期与被盗没有因果关系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指出,首先,黄小姐在投保时已提交行驶证复印件给上诉人,上面明确显示行驶证的有效期。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小姐对于其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故意隐瞒的情况存在。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车辆的行驶证在2012年4月30日到期,黄小姐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检验办理行驶证年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案涉车辆是因被盗窃而造成整车损失的,车辆行驶证是否已办理年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黄小姐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过错,保险公司以黄小姐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据不足。
中华保险公司还指出,依据《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5条第9项约定:“标的车辆无按规定检验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由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黄小姐无按规定检验,故保险公司对被盗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还认为,退一步来讲,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也应确认关于免赔率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支持至少免赔20%。上述条款第8条还约定了“整车被盗免赔率20%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此,黄小姐否认保险公司这些条款作了特别说明。保险公司则表示,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整车被盗免赔率20%不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畴。
2013年5月7日
电话车险两个理赔案例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