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也属可保风险

 所属分类:  2013-8-14 16:17:45    加入收藏

男子酒驾撞伤路人后,赔偿了18万元。事后,男子要求进行交强险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随后,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6月10日,此案经终审判决,男子获赔9万余元。

  酒驾伤人,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9月5日,李某酒后驾车将一位行人撞倒,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李某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由于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李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令李某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单。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如果出现事故理应赔偿,但李某是醉酒驾驶才导致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酒后驾驶也属可保风险

  2011年11月,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案件一审时,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属于酒后驾驶,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李某醉酒的不属于可保风险。因此,在醉酒和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5月,宜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中院审理时认为,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责任保险,它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功能。在保险实务中,只要是机动车,就应投保交强险,这说明酒后驾驶也属于可保风险。后宜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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