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判赔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8-14 17:29:45    加入收藏
保险行业在入保条规中,将由醉驾引发的后果归类于免赔一类。虽然曾有车主对此产生过怀疑,但由于此条款保险公司执行已久,在众人眼里,便已被视为“法规”。

  然而,2012年3月13日9时,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一案中,经过终审,将保险行业这一多年的“铁规”推翻,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理赔,使得“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这一被默认为保险行业的通用规则,当场“失效”。

  就在我市此案终结的几天之后,3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赔偿。

  由此看来,我市这一首例打破保险行规的案例,也是走在全国之前的。那么,针对这样一起备受全国关注的案例,我市社会各界如何看待?

  矛盾中前行

  刘诚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的正式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制度全面启动,到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令,该“办法”彻底被废止。这在中国大地上执行了若干年的铁规,在3年前的“孙志刚事件”爆发前,没有人能预言它的消失。

  在人类发展进程中,很多类似收容制度的法规、制度,被时代踢出局,很多人仍然要坚持、争辩,其实,道理只有一个——他是制度的受益者。

  不久前,钟南山因电脑被抢而提出的恢复收容制度的言论又引起了人们的争论时,保险行业中的高保低赔也在争议中寿终正寝,中国北方的油城,先于高法提出“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判赔”的司法意见几天,对保险公司做出判赔判决,不同声音纷沓而至,支持者认为,是对人权的最大保障。反对者认为,不能转嫁风险,纵容醉驾。

  但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背后隐藏的是两者立法观念的差异,即救助和制裁究竟谁才是保险法规的本义?答案不言自明,就像当初民政部门说到收容制度时表示:“一切皆因收费”,而此案的症结也在于“究竟谁掏钱”。

  历史滚滚向前,在其车轮下,为某些制度“招魂”,试图挽回既得利益的损失,已经证明是痴心妄想。毕竟,前行、完善、发展是高级动物的生存底线,倒退的结果只能是政息人亡。

  在所有已经消亡的旧制中,媒体的角色不容忽视,我们要学会质疑,要敢对模糊的现状追问,如果把制度当成制度,不在发生的矛盾中去探寻,我们永远是“被制度”,社会也不会前行。

  于是,我们坚信,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有它蕴含了平等理念的法治基石;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有它对任何弱势群体都绝不放弃的道德良心。

  司机:醉驾获赔正方反方各执一词

  姚先生是一名有着3年驾龄的“老”司机,他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姚先生认为,如果单从车主身份来说,保险行业这一次的“受挫”是件好事,这样的结果不仅是在告知保险行业,也是给那些自立行规,并将自己行规当法律来执行的行业一个警告,告诫他们,“霸王条款”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同时,一旦有醉驾司机肇事,而受害者和肇事者又都无力承担医药费时,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方”,能够及时支付医疗费用,这对受害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过,姚先生也有着自己的担心,法院如此判决,无疑是降低了司机醉驾的风险成本,是否会间接地纵容了醉驾这一行为。他认为,既然司机是醉驾,就是有错在先,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绝赔偿。

  作为车主,张先生认为《保险行规“醉驾不赔”受挫》的案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受害者的受害程度降到了最低。不会因为双方的经济困窘,落入无钱治病的境地。所以,张先生很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张先生说,这样的案例能从很大程度上,让保险行业认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而非只受“利”。在有利可图之后,该承担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行人:这是司法的再次进步

  对于醉驾致人伤亡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孙某一家来说,我市司法史上的这一次历史性突破,不但让他们更深层次地意识到了法律的力量,也让很多人在面对多行业中的“霸王条款”,有了理直气壮地说“不”的底气。在法律面前,所有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规都将“失效”。

  在看到本报3月20日刊发的《保险行规“醉驾不赔”受挫》后,家住让胡路区的邢先生向记者详细了解此事时提到,在去年,他在路上行走时曾被一辆醉驾的轿车“刮”到了。当时,司机称,车是他借来的,因经济条件不好,只能给他500元钱。虽然也知道司机该负全责,但邢先生只能自认倒霉。当时,有朋友提起,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询问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肇事者属于醉驾肇事。

  “要是那时我们也能将此事追究到底,说不准那时就能打破保险业的这一规定。”邢先生有些后悔当初的自认倒霉。针对这一“首例”判决,邢先生表示支持,他认为,这样一来,如果醉驾和受伤者都无力承担受伤后果时,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还有保险公司来承担伤者的抢救责任。这对于一个生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司法的再次进步。

  正打算买车的王女士致电记者称,她也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由于事先保险公司对于醉驾不予理赔,从而导致一些醉驾伤人的交通事故给肇事者和受害者两个家庭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一方面,肇事者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得不砸锅卖铁给受害者支付医药费,这也往往使得自己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肇事者能支付的赔偿款可能远远不够受害者所需要的医药费用,这使得受害者的医疗和生活得不到保障,也陷入困境。从这些角度来看,我市这一“首例”判决,无疑是更加有力地维护路人的合法权益,是雪中送炭的判决,是人性化的判决。

  保险公司:司机醉驾过错在先不应获赔

  司机醉驾致人死亡获保险赔偿,我市保险行业又是如何看待的?为此,记者对我市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采访。采访中,众多资深保险界人士均表示,司机醉驾伤人不应获得赔偿。

  已从事保险行业8年之久的林先生对记者说,在他的从业生涯当中,不光在我市,就连我省也没有听说过司机醉驾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的案例。

  林先生说,在司机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条款当中,已经明确注明醉驾、无证肇事,保险公司免于理赔。既然保险公司已经起到事先告知义务,那么再发生因醉驾而伤人的事件,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规定免于赔偿。

  另一方面,司机醉驾不仅是违法行为,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法院如此判决,虽然在客观上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无形中也把司机醉驾肇事伤人的风险成本转嫁到了保险公司头上。

  对于法院下达的判决,林先生说,在他对客户进行理赔过程中,均是按照保险条例上的规定进行的,可这次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被法院判决“失效”,令他感到不可思议,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更加详尽合理的解释,让广大保险界人士深知其中的法理关系。

  法官:醉驾获赔不会纵容酒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伤人,保险公司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随后,记者采访了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铁军。刘法官表示,我市首例“醉驾亡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一案,正好迎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也更加有力地维护了我市市民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的下达,可说是我市司法史上的一次历史性突破,更加有力地阐述了我市法院“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这一最高宗旨。

  对于市民提出的“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是否会纵容醉驾一事,刘法官说,我本人认为,该例判决会纵容醉驾的说法并不准确,在类似醉驾肇事案件中,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减轻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交强险立法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以区别于商业险。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方醉酒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起,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理赔的义务。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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