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在入保条规中,将由醉驾引发的后果归类于免赔一类。虽然曾有车主对此产生过怀疑,但由于此条款保险公司执行已久,在众人眼里,便已被视为“法规”。 然而,2012年3月13日9时,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一案中,经过终审,将保险行业这一多年的“铁规”推翻,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理赔,使得“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这一被默认为保险行业的通用规则,当场“失效”。 就在我市此案终结的几天之后,3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赔偿。 由此看来,我市这一首例打破保险行规的案例,也是走在全国之前的。那么,针对这样一起备受全国关注的案例,我市社会各界如何看待? 矛盾中前行 刘诚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的正式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制度全面启动,到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令,该“办法”彻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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