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本人的信息资料

 所属分类:  2013-8-14 22:31:11    加入收藏


   不久前,福州陈女士在车子年检时,发现交强险“脱保了”了一年。原来,当初陈女士在一家4S店购车时,委托4S店代其购买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保期为三年。 陈女士不知道交强险只能一年一保,现在出现了这种状况,她认为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于是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

  保险公司则表示,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料和4S店的客户资料是不共享的,车主将自己的信息资料留给了4S店,而保单上却留了4S店的联系电话。保险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女士,这才造成陈女士交强险的“脱保”。

  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商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地交约定年份的保费。“交强险”法律则明确规定是一年一保。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今后如果在4S店办理保险手续时,为维护自身权益,务必在保单上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万一在车险信息平台查询时发现保单上留的是4S店的联系电话,则要及时通知4S店告知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批改保单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免发生类似陈女士这样的不愉快情形。

  保险专家还指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客户的真实资料,会给中介私下“压单”留下“隐患”,即中介机构收取保费后,对部分车险业务进行截流,拖延将投保人申请递交回保险公司,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保险单等,从而导致一些投保车辆出险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严重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3月12日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三:垫付与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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