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都要为肇事逃逸的行为加倍“买单”

 所属分类:  2013-7-20 21:14:45    加入收藏
有些车主,为了躲避相应的惩罚和法律责任,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不敢面对而开车逃跑。这样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这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最终车主都要为这样的行为加倍“买单”。

   2012年6月24日晚20:20左右,溧水县国税局干部甘某和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灰色捷达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某箱包厂路段时,由于没有仔细观察路面,将右前方行走的路某撞倒,事发后,甘某未停车报警,也没有及时救助受害人,而是开车逃离现场。

   据悉,受害人路斌因颅脑严重损伤,在溧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30日死亡。2012年8月2日,南京溧水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犯了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方面表示,被告人甘培宏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另外还在肇事后逃逸,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据保险专家介绍,若车主酒驾而且肇事逃逸后被查处,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理赔的,车主不仅要赔偿当时造成的损失,严重的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而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第二年续保汽车保险的时候,保费会有所上浮。深圳的一位王先生,下班后从停车场将自己的车子开出来的过程中,不小心撞上了相邻的小车,把小车的前灯撞坏了,王先生一看四下无人,就开着车子逃之夭夭了,但是他疏忽了停车场内的监控摄像头,最后还是赔偿了被撞车辆的车主500元的损失,而且在第二年缴纳车险保费的时候,王先生的保费又上涨了几百元。

   由安徽省保监局和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工作若干规定》从昨日起正式施行。

   显著特点是,在市区道路上 (不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辖区内道路及高速公路)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只造成车、物财产损失且损害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准确的说,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各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这项规定明确了事故各方2000元以下交通事故承担的事故责任只有两项,一个是全部责任,一个是同等责任。当事各方对事故形态确认无异议的,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立即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共同驾驶车辆前往服务中心办理损失确定和理赔事宜。各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共同到服务中心向驻点交通警察出示《确认书》或其他证据材料,由交警根据《确认书》或其他证据材料,依法制作《事故认定书》各方依《事故认定书》承担各自责任。

2013年7月1日

挡风玻璃被砸 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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