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所属分类:  2013-8-14 23:03:42    加入收藏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车损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当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金,使得“高保低赔”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了解,在以往的车损险条款中,保险公司虽然允许车主在办理投保手续、确定保险金额时,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和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中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大多都会动员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因为那样投保,在发生剐蹭、需要更换零件时,旧车也可以享受新车待遇,按照新车修复标准获赔。可一旦发生全车损毁,旧车车主即使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只能获得扣除折旧后,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金。对于这种“高保低赔”的问题,许多车主表示不满。

  而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由车主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投保后如果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样一来,为旧车投保的车主就不必再按照新车价值支付保费,发生部分损失时,也不必再担心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代位求偿”的问题。即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车主,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车主在出险后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用再费心和第三方“拉锯”。但征求意见稿也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车主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险后,车主需要提供的索赔资料也比以前简单。比如车损险索赔不必再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盗抢险索赔不必再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以往车主有异议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从而扩大了车险责任范围。

  保险业人士表示,保监会对《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有望实现差别化。而《示范条款》就好像一个“范本”,是以后各家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商业车险条款的原则和参考。与现在市场中的车险条款相比,《示范条款》在调研基础上所作的改变,将来也有望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车险条款中体现出来。

20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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