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全责方赖账 保险公司要先赔

 所属分类:  2013-8-14 23:09:45    加入收藏
“高保低赔”、“无责免赔”、“驾照过期和牌照失效免赔”等车险领域广受诟病的条款将有望获得彻底解决,车险可能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

  继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10月19日开始,到11月5日结束。

  由于新条款具有社会示范作用,从而广受关注。而问及该条款何时能推出,业内有关分析人士向记者这样透露:“新条款最快也要到明年才能投入使用,比较乐观的时间是明年5月1日。”不过,好事都是姗姗来迟的。对比新旧变化的车险条款,相信届时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执行或者参照执行新条款,因此,车主的好日子为期不远了。

  变化:霸王条款或将就此作别

  保险最为百姓诟病的,可能就是理赔服务方面的。而诸如“人在上车过程中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是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样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往往陷入各说各有理的僵持,今后,此类车险理赔中类似的争议将会大大减少。

  记者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征求意见稿对于以往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有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将原有的5项附加险扩充到主险责任中,条款文字表述也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

  对此,河南保险协会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次中国保协提供的协会条款弱化了责任免除,意在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据悉,协会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此外,合理的诉讼仲裁费、车损险项下货物坠落倒塌等造成的损失、车门没有完全闭合等损失也都纳入赔偿范围。

  新规解读

  1.车损险定价与理赔将优化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投保人普遍关注的“高保低赔”的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新条款的退出,未来车损险保费的确定可能发生变化,今后车辆将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旧车和新车的保费完全不同,“以一台四年车龄的旧车来计算,这台车今年投保车损险,保费还是以新车为基准,但是新条款实施后,保费将参照四年折旧后的价格。但是总保费是否会有大幅下降,还要看费率的变化。在理赔方面,如果车辆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但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理赔方式都没有变化。只有当部分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不足部分将由保险人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将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无责免赔”是保险市场上另一个投保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今后,保险公司将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

  2.全责方赖账 保险公司要先赔

  今年2月,央视曝光车险理赔规则“无责不赔”,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事实。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新规将让车主拥有更多保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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