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新车没上牌 竟然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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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5 1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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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购买了足额车险,出车祸后保险公司竟然拒赔车主损失,拒赔的理由就是没有上正式牌照。继曝光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问题后,昨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再次炮轰车险理赔难,“卖保险时,保险公司声称没有车牌也能赔偿,出现事故时却拒绝赔偿。”专家指出,这种做法涉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新车没上牌 竟然不理赔
昆明车主龚先生日前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在徐州地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足额汽车保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
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写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况是: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合法号牌不赔。
探访:保险客服仍称 无号牌也赔
龚先生认为,当初买保险时,车子就是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上的保险,保险单子里一开始就没填车牌号。而且,保险公司明知车子没有号牌,却在保单上明确写明交费的当天保单已经生效。事后,龚先生的代理律师也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如果车辆没有正式号牌,除了盗抢险之外,其他的汽车保险项目都是可以正常理赔的。
龚先生无奈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氏兄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太平洋保险在接到判决后,央视记者登录太平洋财险的官方网站找到其车损险条款,发现原来的“无合法号牌不赔”的条款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太平洋财险总部客服在面对咨询时,仍然明确告诉记者,“无号牌也赔”。
专家说法
收费不担责 保险公司侵权
卖保险时宣传的是一套,合同条款上写的却是另一套,保险公司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表示:“在明知道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道理的……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就是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专家强调,无牌不赔也好,无牌也赔也罢,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收了保费,起算了保险有效期又反过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侵权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称,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它虽然说明了,但是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那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新车没上牌 竟然不理赔
昆明车主龚先生日前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在徐州地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足额汽车保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
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写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况是: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合法号牌不赔。
探访:保险客服仍称 无号牌也赔
龚先生认为,当初买保险时,车子就是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上的保险,保险单子里一开始就没填车牌号。而且,保险公司明知车子没有号牌,却在保单上明确写明交费的当天保单已经生效。事后,龚先生的代理律师也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如果车辆没有正式号牌,除了盗抢险之外,其他的汽车保险项目都是可以正常理赔的。
龚先生无奈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氏兄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太平洋保险在接到判决后,央视记者登录太平洋财险的官方网站找到其车损险条款,发现原来的“无合法号牌不赔”的条款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太平洋财险总部客服在面对咨询时,仍然明确告诉记者,“无号牌也赔”。
专家说法
收费不担责 保险公司侵权
卖保险时宣传的是一套,合同条款上写的却是另一套,保险公司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表示:“在明知道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道理的……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就是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专家强调,无牌不赔也好,无牌也赔也罢,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收了保费,起算了保险有效期又反过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侵权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称,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它虽然说明了,但是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那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