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所属分类:  2013-8-15 11:25:55    加入收藏

通常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如果有过错,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邢台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0年12月22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邢万某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左侧车道与前方遇情况减速行驶的麻某的宝马牌轿车左后尾部相撞,导致宝马牌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邢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肇事货车登记车主为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车的挂靠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邢某,邢万某是邢某的雇佣司机。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货车在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因索赔不成,麻某起诉到邢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与邢万某、邢某、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邢万某是邢某的雇佣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属于存在重大过失,故邢某应承担麻某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邢万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由于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原告损失的情况,邢台县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麻某损失4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4540元;邢某赔偿原告麻某损失5000元,被告邢万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云峰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雇主应当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对雇主替代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雇主不得以自己已经尽到对雇员的选任监督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后,无论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均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明明是雇员致人损害,为何要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贾云峰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无论其用工关系采用何种形式,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主事业、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从使用他人劳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理应为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活动并不是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贾云锋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雇员不要盲目的认为无论对他人造成多大伤害,只要是履行职务行为,就与自己无关;否则很有可能既伤害了他人,也殃及了自己。雇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必须尽职尽责,既是为他人负责,更是为自己负责。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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