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后不及时去保险公司进行批改,出险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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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5 11: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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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后不及时去保险公司进行批改,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拒赔是否合理?如东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的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2009年2月5日,私营业主陈某将其小型客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陈某将车辆转让给龚某,并过户,但龚某并未及时去保险公司更改户主。2009年9月7日,龚某雇佣唐某驾驶该车在如东县马塘镇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姜某与其妻陈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当日,车主龚某到保险公司进行户主更改。事后经调解,司机唐某向姜某、陈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同月,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是其主要义务和责任,也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在本案中,保险车辆的转让并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判定保险公司向唐某赔偿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4862.6元。
法官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条仅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没有规定不通知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缺乏法律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才办理批改手续,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缺陷而拒赔,实际上是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故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理赔款。
2009年2月5日,私营业主陈某将其小型客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陈某将车辆转让给龚某,并过户,但龚某并未及时去保险公司更改户主。2009年9月7日,龚某雇佣唐某驾驶该车在如东县马塘镇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姜某与其妻陈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当日,车主龚某到保险公司进行户主更改。事后经调解,司机唐某向姜某、陈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同月,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是其主要义务和责任,也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在本案中,保险车辆的转让并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判定保险公司向唐某赔偿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4862.6元。
法官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条仅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没有规定不通知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缺乏法律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才办理批改手续,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缺陷而拒赔,实际上是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故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