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的车辆出事了,当时也报警了,可保险公司却以‘未在48小时内报案(指未通知保险公司,以下同)’为由拒赔。你说这合理吗?”这是山东捷达车主宋先生近日向本报的反映。宋先生认为,车出险后,保险公司完全不作调查,就以超“48小时”为由推卸责任,这不公平。
其实,宋先生遇到的这类情况,其他车主也曾反映过。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惯例,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就按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权而拒绝受理。这一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据吗?
法院判例——合同字面的约定曾被否定
据记者了解,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法官突破了保险合同的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史某赔付人民币12230.1元。
法院的理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律师质疑——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被单方剥夺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蒋苏华认为,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48小时内报案”对被保险人来说并没有难度,且有及时获赔的好处,当然对保险公司来说能有效防止某些人事后造假骗保,但保险公司也要根据具体事实具体处理,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48小时未报案一律不赔”的做法。
蒋律师说,“48小时之内必须报案”这一条款原本就缺少法律依据,加之该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嫌疑,应属格式化条款。即使双方已在保单上签字,它同样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雷跃华认为,保险人和交通管理部门都是《保险法》中规定的可以调查、确定事故成因或责任的机构,且相对保险人来说,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某些情节的认定更具权威性。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及时”,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即只要通知了其中一方,被保险人就算尽到了“及时”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48小时之内未报案”为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