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的车辆出事了,当时也报警了,可保险公司却以‘未在48小时内报案(指未通知保险公司,以下同)’为由拒赔。你说这合理吗?”这是山东捷达车主宋先生近日向本报的反映。宋先生认为,车出险后,保险公司完全不作调查,就以超“48小时”为由推卸责任,这不公平。 其实,宋先生遇到的这类情况,其他车主也曾反映过。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惯例,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就按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权而拒绝受理。这一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据吗?
法院判例——合同字面的约定曾被否定
据记者了解,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法官突破了保险合同的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史某赔付人民币12230.1元。 法院的理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但并...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