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浙江省消协近日对平安保险、人民财产保险、太平保险、华安保险、华泰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大地保险等十家省内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条款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条款无一例外存在有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昨天,中消协、省消协联合披露了车损险的六大“霸王条款”,同时,还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并加以点评。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2003年3月,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李某重伤、小客车司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向第三方责任人(即小客车一方)索赔,或是凭法院受理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李某认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小客车司机已死亡,很难获得赔偿。双方产生争议。消协认为,保险公司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2002年4月14日晚12时,车主王小姐驾驶投保了足额保险的私家车在岔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大货车撞上,车辆严重毁损,王小姐当场昏迷,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该车车损为67600元。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索赔67600元。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只同意赔付33800元。省消协认为,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三、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2001年5月14日,林某在驾驶途中车辆坠入山崖,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勘查后,认为地形险要,打捞困难,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林某认为,地势险要,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8000元扣得不合理。省消协认为,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