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条款在赔款处理中的规定

 所属分类:  2013-8-16 15:05:28    加入收藏

新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已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将于7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从基本险到附加险,从保险金额到责任免除,新的条款和费率都更详细、明确、公平。

  新费率有涨有降

  据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士介绍,现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是按照1994年的车辆经营风险因素、实际赔付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等测算厘定的。目前该费率表厘定的主要依据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费率表已不能合理调整保险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统计表明,199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比1994年上涨了一倍多,进口车辆零配件价格在1998年后上涨了50%到80%,修理工时费也成倍增加,保险车辆出险率递增5%。这次车险费率修改调整,有涨有降,但总体水平基本没有上调。

  针对近年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明显增多,第三者险赔付率大幅度提高的现状,有关人士介绍说,对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按五档不同限额,费率分别上浮30%。为鼓励车主,对 车损险和第三者险的两个基本险都投保者,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新条款并非保多少赔多少

  修改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现行的条款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旧车全损失,法院判保险公司保多少赔多少,从而使个别人从中渔利,违背了“保障生活服务社会”的保险原则。

  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说,新车险条款在保险金额中有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确定;接新车购置价 (含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新条款在赔款处理中规定:对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保险金额相等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对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新条款中保险金额的确 定和赔偿的计算,都是依据不定值保单进行规范操作。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说,新规章的实施,消除了“保多少赔多少”的弊端。

2012年10月13日

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辆车船税的代扣义务人
    新车的车船税怎么缴纳?有没有时间的规定呢?2012年新车船税规定,车船税的缴纳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缴纳;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所以新车车船使用税在哪交,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交费。 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保险机构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辆车船税的代扣义务人,所以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纳税人要一并缴纳车船税,且保险公司要提供纳税完税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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