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6 21:10:50    加入收藏
一、报案 1、24小时内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取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报案回执及被盗(抢)车辆报案表。 2、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二、刊登《寻车启事》 一周内带齐报案回执、被盗(抢)车辆报案表到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并保存好全幅报纸。

  三、开具《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 如果三个月后(有些公司规定2个月)车辆仍未找到,带齐报案回执、被盗(抢)机动车辆报案表到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理未侦破证明手续,并由上述两个部门在《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上盖章确认未破获

  四、车辆销户 1、到保险公司复印两份《被盗(抢)车辆立案表》并盖章; 2、办理车辆销户手续带齐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报案回执、被盗(抢)机动车辆报案表、被盗(抢)机动车辆立案表(一份交车管所留存)、行驶证填写《机动车辆停驶登记申请表》,在公安报上刊登《销户声明》,取得《销户证明》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2013年7月7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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