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跟理赔的程序

 所属分类:  2013-8-16 23:39:20    加入收藏

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行使索赔权还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索赔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一般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

②接受检验;

③提供索赔单证;

④领取保险金;

⑤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

(2)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在履行这一重要义务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一般程序是:

①立案;

②检验;

③核定保险责任;

④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3)理赔期限。理赔中的重要原则是“迅速”,要求保险人迅速进行理赔,是为了帮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尽快从危险事故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到出险前的状况。为此,《保险法》在第23条、24条和25条中,对理赔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

③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④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

⑤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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