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后出事故 谁来买单

 所属分类:  2013-3-16 18:56:24    加入收藏
车主的汽车被盗,而小偷在驾驶被盗车辆的时候发生了车祸,肇事者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肇事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那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车主对被盗车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日本,法院针对这类事件所做的判例各有千秋。本文介绍的是其中一件比较典型的案例,读者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事实概要

  Y1(盗车者,被告)驾驶盗来的汽车在广岛县的国道上行驶,当时车的时速为90公里。由于Y1没有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A(受害者,诉外),刹车不及,造成A当场死亡。

  Y1所驾驶的汽车是自己的远房叔父Y2(车主,被告)的汽车。Y1趁夜色潜入Y2的家中,盗取了汽车钥匙。然后驾驶盗得的汽车在公路上造成这起交通事故。

  Y2在购买汽车的同时和Y3(财产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和自动车综合保险(任意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Y2每年都及时对合同进行了更新。

  由于Y1是违反法律实施盗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Y2的车辆,在使用被盗车辆时肇事,因此,对Y1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X(A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提起诉讼。X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对Y1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X还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第3条关于车主提供车辆给他人运行(将车提供给他人驾驶)责任的规定,以及Y2具有车辆所有者有懈怠车钥匙保管的过失,应该对造成损失的不法行为负责为由,将加害车辆的车主Y2也列为被告,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Y2的车辆所参加的强制保险是Y3所经营的保险,根据日本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将Y3也列为了被告。

  广岛地方法院在审理后认为,Y1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Y2、Y3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

  争论的焦点

  1.Y2是否应当承担提供车辆运行的责任?

-   2.Y2有没有懈怠妥善保管车钥匙的过失?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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