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保险业关注的深圳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再推新举措

 所属分类:深圳市车险   2013-8-18 13:03:10    加入收藏
     深圳保监局昨日(10月11日)称,深圳保险行业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启用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根据投保车辆以往年度交通违法情况分别对应D1至D7,系数D等于D1至D7各项累加之和,如累加之和大于50%,则系数D等于5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按照新方案,与车辆保费挂钩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七项,对于有逆行倒退行驶、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或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的车辆,费率将上浮10%;对于有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醉酒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车辆,费率将上浮30%;多种违法记录并存的,上浮因子将累加,但总的上浮幅度以50%为限。

    在启用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后首次投保的,根据被保险车辆自2011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投保日零时止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费率浮动,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在后续保险年度,将追溯投保日前365天的交通违法记录。

    作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自3月份开始实行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深圳保监局称,该方案实施7个多月来,大部分车主从车险费率浮动中受益,车险出险报案率、出险频度下降,在消费者获得较大保费折扣的情况下,深圳保险行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上年度基本持平。除此之外,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也显著提高,骗保骗赔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在此之前,深圳保监局曾表示,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仅在2011年即可为深圳车主节约保费支出约4亿元。

    深圳保监局还表示,“根据深圳交警数据推断,启用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对社会公众的影响面较小,绝大多数车主的车险保费负担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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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7日

关于车险商业条款的介绍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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