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霸王条款”主要有两条

 所属分类:  2013-8-18 19:33:46    加入收藏

  记者昨日了解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决意改善自身形象,对相关汽车保险的条款作出修改。这是自有关车险条款入选3月31日中消协发布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保险业首度对此作出的正面回应。

  被中消协点名批评的车险“霸王条款”主要有两条。一是许多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有些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消协认为,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其自身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却规定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同时,在第三方不赔的情况下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天安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车险条款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代位追偿、残值处理、争议处理、施救费和法律费以及索赔时限等方面。主要是将上述“不平等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对第三方追偿”,以方便客户出险以后迅速得到赔偿;对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处理由“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修改为“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此外,还取消了对被保险人索赔时限和起诉法院地域的规定。

  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确认上述“霸王条款”已经移除的基础之上,作了部分通俗化改动。如对“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灭失”等容易产生纠纷的名词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据悉,上述公司修改后的条款将于6月以后正式启用。

2013年5月21日

投保车辆住宿时被盗,由谁买单
    2008年1月10日,范某向无棣县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雅阁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合同。2008年4月21日,范某住宿于某宾馆,经该宾馆门卫许可,将轿车停放在宾馆的大厅门口。第二天一早,范某发现车辆丢失,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未侦破。经鉴定部门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115960元。范某多次请求保险公司理赔,至今未收到答复。为此,范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范某的车辆在宾馆被盗,宾馆负有因保管不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宾馆赔偿范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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