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汽车撞飞摩托车

 所属分类:  2013-8-21 11:46:09    加入收藏
汽车撞摩托车,却怪摩托车手没有戴头盔,致人伤残却不给赔偿。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文海赔偿原告于国先医疗费5923.35元、误工费6177.6元、护理费2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820元、残疾赔偿金577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77933.95元,扣除被告何文海已付1500元,被告何文海尚应赔偿原告于国先76433.95元,被告周玉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赔偿款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何文海驾驶蒙E8603号夏利牌出租车沿海拉尔至牙克石公路水泥厂前由西向东行驶,与同方向机动车慢车道内驾驶蒙ED7270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于国先相撞,致于国先受伤。2009年5月28日交警队作出第09102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文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国先无责任。被告何文海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系被告周玉东,由被告何文海承包。

 

    原告于国先受伤后,被送至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膝闭合性损伤、左胫骨上段外侧撕脱骨折;左外侧副韧带损伤;2、颜面部软组织挫伤;3、身体双侧软组织挫伤;2009年7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42天,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5923.35元,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2009年11月23日原告所受损伤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82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周玉东的车辆设置了第三者强制险,最高保额为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何文海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何文海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周玉东将该车承包给被告何文海,被告周玉东对该车仍有营运支配权,故被告周玉东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周玉东所有的车辆设定了最高保额为11万元的第三者强制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2013年6月26日

交强险限额赔偿四项责任
    黄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办理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并非道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0年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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