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限额赔偿四项责任

 所属分类:  2013-6-26 19:24:39    加入收藏
黄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办理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并非道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0年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其中,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郑某被轧伤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确实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而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因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余元;陈某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8500余元。商报记者 崔启斌

  商报链接

  交强险限额赔偿四项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医陪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1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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