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车险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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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2 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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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了解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决意改善自身形象,对相关
汽车保险的条款作出修改。这是自有关
车险条款入选3月31日中消协发布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保险业首度对此作出的正面回应。
被中消协点名批评的车险“霸王条款”主要有两条。一是许多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有些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消协认为,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其自身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却规定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同时,在第三方不赔的情况下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天安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车险条款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代位追偿、残值处理、争议处理、施救费和法律费以及索赔时限等方面。主要是将上述“不平等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对第三方追偿”,以方便客户出险以后迅速得到赔偿;对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处理由“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修改为“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此外,还取消了对被保险人索赔时限和起诉法院地域的规定。
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确认上述“霸王条款”已经移除的基础之上,作了部分通俗化改动。如对“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灭失”等容易产生纠纷的名词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据悉,上述公司修改后的条款将于6月以后正式启用。
2013年4月22日
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容分析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新征管办法”),现就新征管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及应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分析。
调整内容一: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
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8日
车险投保投保单上应认真准确填写投保人的联系方式 投保车险需注意以下六大事项:
一、投保单上应认真准确填写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如果通过他人代填投保单,投保人一定要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险种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意愿。...
查看全文>>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车主一定要向业务员索要,并看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索赔时有据可依。因为保险公司会不定期地对条款进行修改,如果车主不知道自己当初签订的条款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很可能在索赔的时候吃亏。
对于不懂的条款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查看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0日讯 近日,江西支女士向中国经济网记者投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女士称,她于不久前发生意外,经医院鉴定为7级伤残,而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则以支女士不符合保险合同划定的伤残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支女士认为太平洋保险涉嫌销售误导。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太保,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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