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22 11:23:02    加入收藏

根据国经贸经 [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国经贸经[1998] 407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制定本折旧表,在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使用。
满1年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规定使用矿山作业专用车、各类出租汽车(规定使用年限8年)折旧率 其它车辆(规定使用年限10年) 折旧率
满1年 12.5% 10%
满2年 25% 20%
满3年 37.5% 30%
满4年 50% 40%
满5年 62.5% 50%
满6年 75% 60%
满7年 87.5% 70%
满8年 报废 80%
满9年 报废 90%
满10年 报废 报废

注:

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

5、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留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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