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两次进水受损 怎么才能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2 17:09:33
加入收藏
高速桥下积水导致宝马车两次进水受损,修车费用高达24.7万余元,车主将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户县法院前不久作出一审判决,作为高速公路养护部门的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赔偿车主车辆维修损失13610元,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承担责任。
2010年,石某花10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X5。2011年9月12日上午,石某的丈夫赵某驾驶宝马车由户县东西四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通过涵洞时,因积水致部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6.8万元;去年10月27日下午,赵某驾车由户县南北八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再次涉水被淹熄火,致发动机及车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17.9万元,两次维修花费合计24.7万元。
随后,石某以“事发路段经常积水为患,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和安保上的瑕疵及过错”为由,将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4.7万余元。但是陕西高速集团和户县交通局都认为,宝马车受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高速公路桥下及桥下向两边延伸斜坡内道路所有权归陕西高速集团所有,不属户县交通局管理养护范围,因此户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速集团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建设高速路下穿式桥洞时,将原本平坦的道路路面降低,以保证涵洞高度,便于通行,但未配备泵站排水系统,亦未在雨天积水时,在桥洞两边设置禁行标志,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驾驶员,赵某对涉水路段缺乏安全驾驶意识,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第一次修理费的主要责任,而第二次被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要求赔偿修理费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石某表示要上诉。
2010年,石某花10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X5。2011年9月12日上午,石某的丈夫赵某驾驶宝马车由户县东西四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通过涵洞时,因积水致部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6.8万元;去年10月27日下午,赵某驾车由户县南北八号路行驶至西汉高速通道桥下,再次涉水被淹熄火,致发动机及车辆部件受损,维修费用为17.9万元,两次维修花费合计24.7万元。
随后,石某以“事发路段经常积水为患,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和安保上的瑕疵及过错”为由,将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4.7万余元。但是陕西高速集团和户县交通局都认为,宝马车受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高速公路桥下及桥下向两边延伸斜坡内道路所有权归陕西高速集团所有,不属户县交通局管理养护范围,因此户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速集团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建设高速路下穿式桥洞时,将原本平坦的道路路面降低,以保证涵洞高度,便于通行,但未配备泵站排水系统,亦未在雨天积水时,在桥洞两边设置禁行标志,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驾驶员,赵某对涉水路段缺乏安全驾驶意识,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第一次修理费的主要责任,而第二次被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要求赔偿修理费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石某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