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首先需明确自身需求

 所属分类:  2013-8-22 22:01:48    加入收藏
7月21日的一场大雨让不少汽车在路边趴了窝,一位名叫fooly的网友在某论坛里痛心地写道:“今天去机场接朋友,路过一积水路段,狠心一冲,没过去,泡水里熄火了,整个轮胎全部淹没,车厢里后尾厢全部入水,不敢继续打火,等候在车上打4S店、保险公司电话,等候1个多小时保险公司拍照、拖车到4S店,发动机进水,被告知需要最少15天才能提车,一个字,惨!”

  据了解,截至7月25日24时,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因强降雨造成损失的各类报案4万余件,估损金额约7.6亿元。看来情况类似的车主们似乎不在少数,然而这其中不少投保时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主在索赔时遭拒,一些购买了涉水险的车主也因操作不当而索赔遭拒,面对较为高额的维修费,不少车主认为车险这笔钱付得有点糊涂。

  车主遭遇

  全险不含涉水险,发动机出故障自己掏钱修

  一位名为纵意的围脖的车主在微博上告诉记者,他的发动机在暴雨中也被水浸了。他说因为没上涉水险,这次发动机大修只能自己全额掏钱,“没上涉水险,发动机故障根本就不保,所以保险公司和4S店沟通后就没有下文了”。

  而对于为什么没有投保涉水险,他告诉记者在这次发动机进水之前他不知道还有涉水险这一险种,“之前完全没有听说过涉水险,以为保了全险汽车所有故障都能修,明年上险的时候有必要考虑一下是否要购买涉水险”。

  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以及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而涉水险则属于可自行选择的附加险。

  购买涉水险,但“二次打火”不给赔

  7月30日,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水险在此之前买的人比较少,只占30%左右,但是北京这场暴雨过后,车主们显然更加关注这个险种,每天致电咨询的人大约有10多个。

  然而,购买了涉水险赔付之路似乎也不是一路畅通。网友smilemou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我购买了涉水险,发动机熄火以后比较急,下意识地打了一下火”,就是因为这个“下意识”,就要让自己掏钱修车了。“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理论过,但是人家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所以只能接受了”,他十分无奈地说。

  现场调查

  暴雨过后4S店修车忙

  7月30日,记者在京城东四环的一家品牌汽车4S店里看到,因车内积水而送来维修的汽车达110多辆,而现场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中发动机浸水的大约有20辆,超过半数需要大修,而大修一台中等价位汽车的发动机大约需要花费一万元。

  该4S店的售后人员告诉记者,送来维修的汽车基本上了全险,因此只要发动机没事,保险公司就可以赔付。但是上涉水险的车辆比较少,需要维修发动机的车辆里保了涉水险的也在少数。“没保涉水险的话维修发动机的费用要自己出,保了涉水险的话还要分情况,如果发动机存在二次点火的话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名车“二次打火”有赔付

  然而,在另一家国际知名汽车品牌的4S店里,记者看到了不同情况。“只要没保涉水险,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给赔的”,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也是不少车主对保险公司不满所在,他们以为车损险是可以赔付发动机维修,其实是误解。”这些高端品牌汽车的发动机维修费用也相当昂贵,“让不少车主很心疼”。

  然而这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买了涉水险,根据他们店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是一定给予赔付的,也并不存在所谓的二次打火不予赔付的情况,即在水中熄火后二次打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专家说法

  没买涉水险不是“挡箭牌”,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要担责

  针对不少车主反映不了解车损险不包括涉水险这一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学峰认为,涉水险通常是作为车损险的附加险来销售的,“保险公司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而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些保险品种含涉水险,有些保险品种不含涉水险,并且险种定价亦有所不同,投保人可依据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这本身无可厚非”,他介绍说。

  在周学峰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各个品种的保险范围以及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做出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化条款,投保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对各个保险品种有清晰的认识和对专业保险条款有全面的理解。他们在投保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周学峰说,如果经由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致使投保人误认为全险包含全部的车辆损失风险,而在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又提出种种免责事由,则对投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他表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事项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的文本已将涉水险明确排除在外的情况下,许多法院仍判决保险人承担责任,就是依据这一理由。

  二次打火赔付目前无明确约定,但条款解释应利于保险人

  同样是涉水险,为什么有的保险公司对二次打火给予赔付,有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付?对于不少车主对这个问题提出的疑问,周学峰认为,鉴于目前许多保险合同条款都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赔或不赔”就成了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因为,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所以,在解释时应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即应将其解释为包含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够督促保险公司在日后修订保险条款时对此予以明确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说明义务。

  维权提示

  投保首先需明确自身需求

  在选择汽车类保险时,周学峰建议,首先,应了解自身的需求,然后再去咨询保险代理人,理性地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品种;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保单,特别是留心免责条款。同时他提醒,在签订保险时可以适当收集有关保险的说明手册、传单等作为证据保存,“这类材料可以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范围或误导投保人的证据”。

  灵活运用多种维权手段

  当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周学峰建议可以按照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车主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协议时,也可以按照合同条款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有其他车主和自己情况相同时,也可以采取团体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另外,也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中国保监会近期成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出投诉。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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