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五大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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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3 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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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失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倒车镜被刮车损险也能理赔,找不到肇事方只要买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就能赔,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过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关注一
驾驶证失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事实上,关于示范条款的修订早在去年初就已启动,历时10月,六易其稿,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相比此前A、B、C和天平4套条款共存的现状,此次修订理顺了车险产品架构,机动车将采用统一的条款。同时,为体现风险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
此次《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进行了合理修订,共涉及理顺产品架构、修订保险金额、减少免赔责任和体现代位追偿等10个方面的修订。例如:原先车险条款中的10多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在《示范条款》中被删除。
关注二
倒车镜被剐车损险也能理赔
《示范条款》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1个附加险,而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责任,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以前车主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自己的爱车停在车位里却被剐蹭,等到车主发现时,肇事方早已逃之夭夭。以往车主只能自认倒霉,虽说可以通过不计免赔来解决,但最终保险公司只能赔付维修车辆费用的70%,30%的损失还得车主自己承担。现在,则可以通过购买新增加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来解决。
再比如:不少车主在以前理赔时,驾车不慎刮花了倒车镜,但由于没买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保险公司拒赔。而新规实行后,若将来驾车不慎刮花倒车镜,只要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付。
关注三
事故责任免赔率有所提高
对于理赔时效问题,《示范条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车主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车主补充提供。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所对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分别从原先的5%、8%、10%和15%,变为5%、10%、15%和20%。《示范条款》发布后,还要进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新条款即可正式实施。
关注四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成过去
在《示范条款》中,以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对于“高保低赔”,《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由车主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而广受质疑的“无责不赔”,即两车相撞,全责车辆不愿意赔偿损失,无责车辆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偿。《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注五
车主耍赖伤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以往的保险理赔案例中,曾经出现:车主驾车撞伤第三者后,因不想负担伤者的费用,逃避责任,而拒绝协助受伤的第三者进行理赔。有的甚至直接将保险公司赔付给伤者的医疗费据为己有,伤者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但时常还会遇到执行难等问题,使伤者身心都受到伤害。
根据《示范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也就是说,受伤的第三者可以越过机动车主,直接向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同时,《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应该先对 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顺序。
另外,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在《示范条款》中也得到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 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关注一
驾驶证失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事实上,关于示范条款的修订早在去年初就已启动,历时10月,六易其稿,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相比此前A、B、C和天平4套条款共存的现状,此次修订理顺了车险产品架构,机动车将采用统一的条款。同时,为体现风险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
此次《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进行了合理修订,共涉及理顺产品架构、修订保险金额、减少免赔责任和体现代位追偿等10个方面的修订。例如:原先车险条款中的10多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在《示范条款》中被删除。
关注二
倒车镜被剐车损险也能理赔
《示范条款》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1个附加险,而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责任,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以前车主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自己的爱车停在车位里却被剐蹭,等到车主发现时,肇事方早已逃之夭夭。以往车主只能自认倒霉,虽说可以通过不计免赔来解决,但最终保险公司只能赔付维修车辆费用的70%,30%的损失还得车主自己承担。现在,则可以通过购买新增加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来解决。
再比如:不少车主在以前理赔时,驾车不慎刮花了倒车镜,但由于没买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保险公司拒赔。而新规实行后,若将来驾车不慎刮花倒车镜,只要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付。
关注三
事故责任免赔率有所提高
对于理赔时效问题,《示范条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车主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车主补充提供。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所对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分别从原先的5%、8%、10%和15%,变为5%、10%、15%和20%。《示范条款》发布后,还要进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新条款即可正式实施。
关注四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成过去
在《示范条款》中,以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对于“高保低赔”,《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由车主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而广受质疑的“无责不赔”,即两车相撞,全责车辆不愿意赔偿损失,无责车辆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偿。《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注五
车主耍赖伤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以往的保险理赔案例中,曾经出现:车主驾车撞伤第三者后,因不想负担伤者的费用,逃避责任,而拒绝协助受伤的第三者进行理赔。有的甚至直接将保险公司赔付给伤者的医疗费据为己有,伤者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但时常还会遇到执行难等问题,使伤者身心都受到伤害。
根据《示范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也就是说,受伤的第三者可以越过机动车主,直接向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同时,《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应该先对 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顺序。
另外,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在《示范条款》中也得到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 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