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会拍下二手车里程有假 车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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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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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从拍卖会上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提车保养时发现实际里程数为5000公里,而不是当初拍卖信息上显示的800公里。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人称,不同的里程数导致的价差多达两三万元,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付出了更高的购买价。
原告:双倍赔偿
据张先生说,2011年12月23日,他委托翟先生以拍卖竞买的方式,从北京市勤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9.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当时该车新车的市场价为23万元左右。根据拍卖信息,该车辆的里程表显示当时的行驶里程是800公里。拍得车辆3天后即12月26日,他去提车保养维修,发现车辆附带的保养结算单上显示该车实际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但里程表显示的还是800公里。之后,张先生一直在找拍卖公司协商,但对方始终没有给予答复。
张先生认为,被告公司采用公布虚假信息的方式,使他做出错误的判断,致使其以较高的价格竞买该车辆,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销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39.5万元。
被告:无欺诈行为
昨天上午,张先生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车辆保养的结算单。“维修保养结算单部分是由被告一方出具的,在里程状况一栏中,明确写着5000公里。”据张先生的代理人说,他们现在只有未经拍卖公司盖章的结算单,因为当时拿到车后,他们就发现车辆有问题,但对方不同意当场验车。之后,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
勤和公司的代理人否认之前与张先生协商过,称直到原告起诉后才知道此事。该代理人指出,车辆拍卖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是相符的,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该车一直是作为试乘试驾车来使用的,每次试驾都会对时间和车辆里程数进行记载。根据试驾检查表的记载,12月23日拍卖前,该车里程并未超过800公里。对于勤和公司提交的试驾检查表,原告代理人认为是由该公司单方出具,不认可其真实性。
此外,勤和公司还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提出异议。代理人说,公司当初是与翟先生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翟先生并未说明是受人委托,因此公司与张先生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目前,张先生已将车辆过户给他人,他既不是车辆购买人也非车辆所有人,故不具备起诉资格。
原告:双倍赔偿
据张先生说,2011年12月23日,他委托翟先生以拍卖竞买的方式,从北京市勤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9.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当时该车新车的市场价为23万元左右。根据拍卖信息,该车辆的里程表显示当时的行驶里程是800公里。拍得车辆3天后即12月26日,他去提车保养维修,发现车辆附带的保养结算单上显示该车实际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但里程表显示的还是800公里。之后,张先生一直在找拍卖公司协商,但对方始终没有给予答复。
张先生认为,被告公司采用公布虚假信息的方式,使他做出错误的判断,致使其以较高的价格竞买该车辆,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销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39.5万元。
被告:无欺诈行为
昨天上午,张先生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车辆保养的结算单。“维修保养结算单部分是由被告一方出具的,在里程状况一栏中,明确写着5000公里。”据张先生的代理人说,他们现在只有未经拍卖公司盖章的结算单,因为当时拿到车后,他们就发现车辆有问题,但对方不同意当场验车。之后,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
勤和公司的代理人否认之前与张先生协商过,称直到原告起诉后才知道此事。该代理人指出,车辆拍卖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是相符的,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该车一直是作为试乘试驾车来使用的,每次试驾都会对时间和车辆里程数进行记载。根据试驾检查表的记载,12月23日拍卖前,该车里程并未超过800公里。对于勤和公司提交的试驾检查表,原告代理人认为是由该公司单方出具,不认可其真实性。
此外,勤和公司还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提出异议。代理人说,公司当初是与翟先生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翟先生并未说明是受人委托,因此公司与张先生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目前,张先生已将车辆过户给他人,他既不是车辆购买人也非车辆所有人,故不具备起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