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给朋友发生事故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4 18:40:04    加入收藏
江南时报近日陆续接到车主投诉,称车险理赔屡碰壁。记者就其中典型案件采访了一些律师和业内人士后发现,车主们在购置车险产品时,一定要多研究保险条款,事先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否则,一旦出事故多半会遭遇“理赔难”的窘境。

  争议案例1

  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吴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事故虽然已过去4年,然而纠纷至今尚未有定论。

  2004年10月10日晚,吴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借给朋友黄先生,不料却发生事故,损毁严重,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由于车坏得很厉害,我干脆就把车卖给了黄先生,但约定修车费用先由他出,保险公司的赔款下来了也归他。”吴先生说。后来,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由保险公司起草了一份声明,让吴先生在上面落款。声明中说:“由于该车已被黄某修复,且本人已将该车转卖给黄某,因此本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黄某。”吴先生以为这份声明可以弥补朋友黄先生修车损失,可没想到4个月后,保险公司却给他送来了《拒赔通知书》。大意是,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驾驶出事故的、车也是黄先生修好的,所以吴先生在这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有损失发生就补偿,无损失发生则无补偿,保险公司不赔。

  然而,记者翻阅的维修材料显示,黄先生虽然买下了车,但并未向修车厂支付修车费。吴先生手中持有的修理费发票证明修理费5万元实际上是吴先生支付的。

  由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自己又支付了相应的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却坚持拒赔,所以吴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的声明是放弃权力的表示,所以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吴先生再次上诉,其律师认为:“吴先生的声明并不是放弃权利,而是将索赔的权利授权给黄先生代为追偿。”日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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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先生签署的声明到底是放弃权利还是转让了权利。由于签署保险协议的是吴先生,事故处理中车辆易主,造成最终索赔权利的不明。

  争议案例2

  车停路边被撞不全赔,不计免赔险无效?

  欧阳先生今年年初终于乔迁新居,可搬进去就遇到一个大难题:由于车位紧张,他的爱车无处停放。无奈之下,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小路边。可没过几天,他出门时发现自己的车身上赫然有几道明显划痕。可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欧阳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倒是很快赶到,问起欧阳先生事件经过,他既说不出爱车被划的时间,也无法找到肇事者。于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因车主无法明确车损时间及肇事者”为由只赔给欧阳先生损失的七成。“爱车无缘无故被划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损失啊?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啊!”欧阳先生十分想不通。然而他回家仔细一看自己的保单条款,还真有这样的规定,就只好哑巴吃黄连了。

  事实上,这种让车主不可思议的免责条款已经是车险业的行规。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营销经理坦言订立这种条约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怕担风险。“让车主在任何情况下都知道谁损害了他的车,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保险业界的这种行规就明显有失公平背离了合同法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军告诉记者,“最大的问题在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像这种条款有的被认定为有效,有的又认定为无效,作为律师我们也很无奈,因为免赔条款太多,我们自己很多时候都只买交强险而不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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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车险理赔方面存在很大弹性,保险公司会找出各种理由拒赔。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因此,遇到争议时车主一定要据理力争。

  争议案例3

  定损费低于实际修车费,差价就得由车主出?

  古先生的宝马车最近被撞了,头部受损严重。事故发生之后,古先生把车交到一家宝马特约维修中心进行修复,维修中心当时报价14万元。然而车修到一半,他突然接到电话说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这次事故只定损9万元,多出的5万元要古先生自己承担。

  自己毫无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这么多的维修费?古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大为不解。然而,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则各有一套说法。维修公司称自己的配件都是原装进口,这个价钱一点都不贵;而保险公司则认定,独立自主定损失是《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以他们的专业定损人员评估,这辆车9万块钱完全能够修复。

  记者了解到,古先生遇到的情况比较普遍。事实上,由于定损评估主体的多样性及各修理厂出售的配件和人工费有差异,所以通常在出险定损的报价上很难达成一致。有车主就曾有两次出险,车辆损伤部位相同,不同理赔人员定损价格却相差近50%的情况。

  维权·指导

  车主在出险后自主选择有资质、有规模的汽车修理厂虽然不违反保险合同规定,但这种做法却因保险公司不在场而无法证明修车的花费是否属合理损失,所以车主对多出来的费用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也有过此类的判例。建议车主在出险后,应当事先在维修价格上达成一致,最好能签订一份多方协议。

2013年6月27日

外资财险公司有望 借助交强险扩张车险业务
    《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明确,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外资财险公司有望借助交强险扩张车险业务,但短期内对中资财险公司冲击有限。   由于交强险业务一直未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业务拓展面临“天花板”,因为车险消费者通常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投保。车险业务受限直接影响了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规模。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20多家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为52.11亿元,占全部财险公司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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