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查获未还超三月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主“全车盗抢险”的损失呢?

 所属分类:  2013-8-24 20:04:26    加入收藏
 车辆被偷以后,公安机关在外地查获,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车带回。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主“全车盗抢险”的损失呢?

  2003年11月30日,王先生的一辆黑色轿车不翼而飞。2004年3月,被盗汽车在新疆被发现时,已易主好几次。 
被发现时,这辆车为当地人高某所有,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这辆“黑车”。公安机关派员去新疆提车时,因高某阻挠未能及时提取成功。

  苦等了好几个月的王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他投保了全车盗抢险。

  根据车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轿车经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自己仍然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赔款。他们认为,王先生失窃的车辆虽然还没有追回,但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该车,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双方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车险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差异。投保人认为,“立案侦察未获”是指车辆失窃者未能获得车辆;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指公安机关。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同时又有《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当投保人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理应作出对王先生有利的解释。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该向王先生先行支付赔款。

2013年7月2日

解读交强险的重要性意义
     实际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和以往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好多年了,在这种制度实行过程当中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所以我们这次实施交强险也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