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无责赔付”原则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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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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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冲突:
新《交法》“无责赔付”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0万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保险合同中“有责赔付”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合同约定按责任比例赔付。
建议改款:
在新《交法》和《保险法》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北京市一中院在近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最终适用了新《交法》作出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与二中院依据新《交法》推翻保险公司传统的“有责赔付”的首例终审判决相比较,一中院在这份终审判决中还首次认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
就如何彻底解决新《交法》和《保险法》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冲突,北京惠诚律所的陈楠律师认为要等到国家部门关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才能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