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捆绑销售”引发争锋

 所属分类:  2013-8-24 20:26:19    加入收藏
“全国数百万消费者贷款买车时,都被捆绑购买由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化‘车贷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可奈何。”冯天才称自己是“蚁象苦战”。

  而在此前,保监会已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把车贷险业务与车险等其它业务分开,单独统计,单独设置明细账,实行分账管理。


  自从2001年保险公司推出汽车贷款保险产品之后,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得到了迅猛扩张。据专家估计,3年来已经有数百万消费者以贷款形式购车,保险公司收取保费近40亿元。

  但因风险过大,自去年8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暂停了这一险种;日前,中国保监会更公告称,2004年3月31日前废止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

  业务叫停了,40亿已收保费却涉及到数百万购车者。已经签下的合同怎么办?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位成都市民的负气之举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一起涉及标的额仅5000元左右的官司,却让保险业内人士大吃了一惊。

  冯天才的负气官司

  2002年6月,成都市民冯天才准备用按揭形式贷款买辆宝来轿车。但按当时银行规定,冯的条件不够,于是他的大学同学钟纲以自己的名义为他办理了5年期八成按揭购车手续。

  借款人钟纲、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后该行改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新华支行,下简称建行新华支行)于2002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表明,建行新华支行向钟纲放贷16万元用于购买总价20万元左右的宝来汽车,同时银行规定,要想获得贷款,还得必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下简称中保青羊支公司)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必须“自愿”向中保青羊支公司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且为防止借款人另行投保或是晚投保,该合同采取当年每月预交下年保险费用606元的形式执行。

  该合同“责任免除”第6条第2项规定:“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冯天才认为,“车贷险”与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标的,是各自独立的保险产品,中保青羊支公司的做法属于强制捆绑搭配销售,系垄断性质的违法行为,属恶意虚增保费,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第55条:“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合同还特别约定,钟纲账户中的款项先行提取预交保费,再扣划归还贷款。到2003年6月21日,冯按月足够支付了每期还款,并按规定预交了机动车辆保险费共6666元。

  引燃争议的导火索正是机动车辆保险费———据中保青羊支公司2003年5月22日出具的保单显示,该宝来车保费金额为5860.34元;但冯代表钟纲直接向中保青羊支公司销售科询价并购买的同样保险产品价格却仅为4052.89元,两者相差1800多元。

  冯对此提出异议。2003年6月20日,中保青羊支公司作符合其询价完全一致保险条件的批改后,又通知冯“实交保费为4889.83元”,仍比冯自行询价购买的保险费高出536.94元。

  冯再次提出抗议,但建行新华支行与保险公司不再理他,声称有分歧可以上法庭,但保险费必须按保险公司最后规定执行。

  冯认为,自己贷款买车,银行和保险公司除了保证还款风险外,没有理由强制自己在中保青羊支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况且,保单价格比自行询价高出30%!冯称,自己之所以先前没有对银行强制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抗议,是因为时间短、急于办成事,况且如费率一致,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都无所谓,但“这回他们太过分了”。

  冯提出另外选择保险公司购买此项保险,但建行与人保方面均不允。冯遂通知建行,从2003年6月起,其贷款仍按月足额支付,但保险费不再预交。建行不为所动,坚持按合同办事,遂导致连续两月钟纲账户中还贷扣款不足。2003年8月,建行按合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宝来汽车即被法院扣押变卖,用以还贷。

  其时,冯天才已经成为北京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四川分部负责人,从事专业保险代理。“作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士,如果我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依法维护,那我还谈何帮客户维护权益呢?”冯天才说。

  2003年11月,冯天才将建行及人保方面告上法庭。

  2003年11月18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捆绑销售”引发争锋

  冯天才认为,建行新华支行与中保青羊支公司恶意串通和欺诈,利用指定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手段侵占其利益,造成其财产损失536.94元,同时强行要求他在指定的中保青羊支公司购买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3987.73元。

  他还认为,建行新华支行指定其在中保青羊支公司购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他在签署该合同时,“只有从与不从两个选择”,连参与协商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在长达数十页的起诉书和庭审代理词中,冯称银行与保险公司“勾结”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捆绑的贷款产品和保险产品,是利用二被告的金融服务行业和保险服务行业的专业强势地位,恶意串通欺诈他。

  起诉书中,冯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40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令中保青羊支公司退还多收的机动车辆保险费536.94元、宣告与中保青羊支公司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无效,退回保费3987.73元并双倍赔偿;建行新华支行终止非法侵权行为(指每月先于还贷费用扣划保险费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而建行新华支行委托代理人洪斌和律师曾平则当庭提出,预收保费是为了“预防原告可能晚保”,本年度保险单是根据上年度投保项目确定的,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是市场行为,更多考虑客户的方便和实惠,而贷款合同经过公证,原告也同意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在第一年支付保险费时无异议,签定合同时未拒绝。

  建行一位负责人甚至直言,“汽车贷款风险过大,就是因为个人贷款信用差别非常大”。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开始搞的汽车消费贷款很快就处于实际停滞状态,到2001年,保险公司推出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这才重新激活了汽车贷款,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必须采取指定保险公司的措施”。

  中保青羊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谢川峰虽然承认,他们和建行新华支行的合作状态是一种“捆绑”,但他又同时强调这“不是垄断”———他说,在买车过程中钟纲和冯天才有充足的选择权,“他们如果不同意我们的条件,可以通过其他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贷款买车”。

  对此,冯天才辩解说,既是预收保费,则保费在未到投保期前支配处置权仍属原告,建行为何先行为保险公司在原告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保费?且在原告通告抗议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建行方面不仅指定保险公司,还指定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导致该部门出具的保单比同一公司的另一部门出具保单费率高出30%,“有何方便实惠可言?”

  冯的看法是,“其实银行无非是保证自己的贷款安全,而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条款都是经过保监会审查的,那么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都能保险,为什么非要指定保险公司?说白了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挣更多代理手续费!”

  2003年12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纲败诉。

  “全国数百万消费者贷款买车时,都被强制购买由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化‘车贷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可奈何。”冯天才称自己是“蚁象苦战”。

  一审判决下达后,冯对判决书进行了逐条辨析,认为这一判决包括众多前后矛盾颠倒等,共存在“9个方面的严重问题”。2004年1月15日,他们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事关财险半壁江山

  实际上,冯天才只是无意中捅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引起保险业界关注的,正是因为此案中的车贷险给中国保险公司留下的隐患难题。

  冯天才说:“其实银行在前期的贷款中充分尝到了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苦头,于是在保险公司以为车贷险是肥肉而杀入这一领域之后,银行就想方设法将更多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在车贷险领域讨不到什么好处。”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作为银行放贷保险投保方应是银行,这是保证保险;作为借贷者投保,银行只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冯天才认为建行新华支行和中保青羊支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钟纲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车贷险合同,把信用保险当作保证保险卖给钟纲,将钟纲作为投保人,使其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建行新华支行不承担保费却成为被保险人”。

  可与此相比照的是,就在这同一个中保青羊支公司销售数量更大、消费者更普遍的还贷保证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条款》中,却明确规定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者个人。

  “为什么同样性质的保险,其被保险人却截然不同?”

  答案是车贷险对保险公司诱惑实在太大、市场竞争实在太过激烈。

  根据保监会去年年中公布的统计数字,全国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广东,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稍低,为56%左右。

  一个险种就占据了财产险市场的半壁江山,因而车险市场一直是财产险市场竞争最激烈、最残酷的领域,虽然有冯所说的巨大风险和不合情理之处,保险公司仍然要趋之若鹜。

  伴随着激烈的竞争,保险公司为保市场不惜“出位”以搏的现象开始出现。据保监会透露,目前车险行业违规主要集中在: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起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性竞争等等。具体到车贷险业务,“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为此全国所有保险公司几乎都已经停办此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反映到财险公司经营业绩上,业内人士称,2003年各家财险公司车险业务全线亏损。

  2月8日,中新社消息称,银监会将于近期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行业贷款状况进行专项检查,4月还将派出检查组赴各地调查;而早在此前,中国保监会已经下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在2004年3月31日前全部废止现行车贷款条款,另行拟定———由保监会下文废止某一保险产品条款,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还是第一次。

  面对这一亡羊补牢之举,各保险公司在车贷险领域的恶性竞争算是暂时歇息了;但已经清收入库的车贷险保费,据专家估计自2001年至今,约在40亿元上下,这一保险恰恰又是涉及到个人消费者的零售业务,因此涉及面甚大,数百万人均以钟纲方式以贷款买车,如果他们都像钟纲一样站出来,保险公司这40亿保费,退还是不退?(本报记者 康庄)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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