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受损保险公司给予全额赔偿 车主还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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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2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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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 析]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结 论]
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000元,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在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各国立法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第三方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都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保险法》第二一,一八条规定:“被保险...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6日
中国平安打造“五星级”的服务品质 保险是什么?是一份承诺。保险公司好不好,最终要看其是否守约重诺,能否给保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失信,保险企业就会失去安身立命的根本;而忽略对保户的服务,则丧失了前进发展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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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最佳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挡玻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
特点:在经济投保方案的基础上,加入了车上责任险和风挡玻璃险,使乘客及车辆易损部分得到安全保障。
适用对象:一般公司或个人
优点:投保价值大的险种,不花冤枉钱,物有所值。
举例:以价值16万元的国产新车为例,如果是客车,车上责任险只需为车上人员投保,按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按核定座位数投保的费率为0.5%,玻璃单独破碎险按国产风挡玻璃的费率(0.15%)投保。
1、车上责任险按座...
查看全文>> 交强险费率全国统一
以北京为例:
家庭自用车 6座以下 950元
家庭自用车 6-10座 1100元
企业非营业用车 6座以下 1000元
企业非营业用车 6-10座 1130元
至于交强险费率,
连续3年或3年以上没有赔款记录(出险),费率为70% 就是交强险打7折!
连续2年没有赔款记录,费率为80%
上年没有赔款,费率为90%
其他的情况好像就没有优惠了!
当然,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政策!
2011年交强险费率表(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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