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介绍
一、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在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各国立法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第三方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都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保险法》第二一,一八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第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从各国立法
来看,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普遍做法。除少数法定强制贵任保险外,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先付条款,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贵任前,被保险人应当先行给付第三人损害赔偿金,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追诉并已支付赔偿金额及费用后,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但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利益,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督促被保险人尽快履行对第二人的赔偿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模式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采取何种经营原则,实际上是由该险种的性质决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类社会保险”,因此它的经营一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也是采取了“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经营的。
从经营模式_L看,在国际范围内,该险种的运作主要有两种模式:专营公司经营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其中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又分为代管式和独立经营式两种。所谓专营公司经营即是山国家设立专门的经营强制保险的公司,独家经营强制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设立专门的经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公司进行该险种的运营。而由商业保险公司经昔,则是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主体进行该险种的经营,其中代办式是指各保险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代国家经营该险种,不承担盈亏,仅收取固定的手续费;而独立经营则是由各适格的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该险种,自负盈亏
应当指出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是相互匹配的。
2013年1月29日
车险误区二:只要投过保就行,投多投少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