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强险免责条款范围内的经济损失,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两车出险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保险的车辆负100%的责任,我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请问保险公司会如何赔偿呢,交强险会赔偿多少,商险会如何赔偿呢,对方车辆的人员受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是一个责任险,责任险就是当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引发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责任险中,车主一般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是行驶证车主,撞到人的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是一个责任险,责任险就是当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引发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责任险中,车主一般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是行驶证车主,撞到人的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有一个“无责任赔偿”是什么?
而交通事故分为全责、主责、次责河无责,当处于主责和次责时是否也按以下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之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不区分大小,全部、同等、主要、次要,都适用上述限额。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