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强险为什么要实行强制制度呢?
2012年8月5日9时许,小张的父亲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张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张的父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分歧。
李某认为,因为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最多承担30%的责任,其余的责任不应该由他承担。但是小张认为,交强险为机动车上道行驶必须投保的保险,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超出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小张找到了律师。在了解完后,律师向他提出了法律意见: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而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将大大降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为肇事者不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埋单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也与国家设立强制保险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目的和初衷相违背。所以,李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完责任之后,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机动车辆交强险制度好多年了,比如说其它的国家,像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他们都有这种强制保险的制度。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国际上通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制度呢?这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借鉴发达国家基本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一些需要,建立强制保险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不然自己要承担这个负担是非常重的。有利于化解经济赔偿的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交通畅通工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有利于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
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交强险作用很大。那么交强险一定要交吗?答案是肯定的,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车辆险种,每一个车主必须按时投保交强险,不然车辆将不能够在道路上行驶。汽车数量的不断膨胀,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投保车险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车主不投保车辆交强险,当出现交通事故后,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赔偿的费用。有些车主可能是因为忘记投保期限而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作为一个安全的驾驶者,车主应该清楚了解交强险的作用和按时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