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9时许,小张的父亲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张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张的父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分歧。
李某认为,因为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最多承担30%的责任,其余的责任不应该由他承担。但是小张认为,交强险为机动车上道行驶必须投保的保险,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超出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小张找到了律师。在了解完后,律师向他提出了法律意见: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而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将大大降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为肇事者不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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