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完税证明进行补办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呢?

 所属分类:  2013-8-26 16:03:49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后,由税务机关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核发完税证明的作用:一。既是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二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税时查验;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仅是众多税费手续中的重要项目,也成了车辆登记转移以及车辆移动中车辆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随车携带备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记载了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信息以及缴税信息等。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有:编号、纳税人(车主)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完税(免税)、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签章等。那么车辆完税证明遗失该如何进行补办呢?

第十九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那么车辆完税证明进行补办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呢?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码及完税证明号码(可到原发证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手续,填报《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车主身份证明,包括: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的第二联。

(3)车辆合格证明,包括: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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