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车船税如何缴纳

 所属分类:  2013-7-14 13:26:47    加入收藏
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继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今天又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加之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花费时间长等种种不便,因而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既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同时可以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根据相关规定,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

  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将两者捆绑办理将缩减车主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同时降低双方的办理成本。

  据了解,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

  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

  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对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将如何计算滞纳金”这一疑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

  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续21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税将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随交强险一同征收的新车船税。新车船税与老的车船使用税究竟有什么区别?新车船税费率将如何调整?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行业专家,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税的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老的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1、内容上的不同

  从7月1日开始征收的新的车船税是由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而成的。

  2、征收方式的不同

  原来的车船使用税是由各个地区的税务局征收或银行代收,而新的车船税是由保险公司同交强险一起代收。

  3、税率进行增幅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平均税额涨幅约为一倍,而各个地区可结合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费率。

  4、减免范围进行调整

  新的车船税取消了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免税这一条例,增加了自行车、拖拉机和养殖渔船等车船为免税车船。

  新车船税问与答

  1、 Q:北京地区没有征收2007年车船使用税,而自己的车是在07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上的,那么2007年的车船使用税该如何缴纳?

  A: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已经一年,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新的车船税将同交强险一同征收。2006年7月1日之前上老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必须于今年7月1日之间上交强险(否而将无法上路),这部分车主可在本次上交强险的同时缴纳2007年的车船税。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可在2008年再上交强险时补交2007年的车船税。

  2、 Q:如果明年补交2007年的车船税会不会被罚滞纳金?

  A:根据保监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只需在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如果拖到7月1日以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宜的,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Q:北京以外地区已经缴纳过2007年车船使用税的车主再上交强险的时还需缴纳车船税吗?

  A:已缴纳过2007年车船使用税的车主,再上交强险的同时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完税证明就不用缴纳车船税了。

2013年4月9日

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七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已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 折旧率=投保时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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