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赔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所属分类:  2013-8-26 21:24:02    加入收藏

朱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可当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朱先生8万元,可当初朱先生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4万元理赔额呢?开心宝专家接下来就为您解答。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对于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赔偿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例如:王某于1998年以16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000年以16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后王某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该车为全损,残值为0,同时结合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核定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那?,该车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是多少呢?因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免赔20%,由于其车辆保险金额为16万元,高于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4万元,所以,计算时应以该车实际价值14万元为准,则:保险赔偿额=(14一0) x(1一20%)=11.2万元。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例如:许某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3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金额10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4万元来计算。因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许某的金额为:(10一3) x(1一5%)=6.65万元。

很多车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计算汽车折旧损失,当然他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按照怎样的折旧率给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打折”。

车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汽车的折旧率,可有些车主却“熟视无睹”,一厢情愿地要求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要求理赔。其实他们并非故意想“旧车全损换新车”,而是顾此失彼,单方面地关注车险条款的其中一款,而忽视车险条款的全部,真是“为了一棵树,而放弃整个森林”。

车险合同本身是有系统性的。不仅仅在于各车险险种内的责任免除与理赔计算,而且各车险险种也相互联系。比如石块撞上汽车,如果仅造成汽车玻璃破碎,就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理赔,如果造成车身与挡风玻璃共同破损,就得按照车损险进行理赔。

再如,对于汽车全损后的理赔费计算,如果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所以投保人绝不能仅仅关注车险条款的局部条款,应当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不要出现漏网之鱼,给自己理赔时制造障碍。这样也是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更是在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以偏概全”所侵犯。

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在车主投保时提醒他们要注意汽车的折旧率,毕竟汽车的实际价值也是理赔额计算的重要参数之一,并且能否适当地根据车主自身需要,在一个较权威的折旧率区间内与车主协商一个皆大欢喜的折旧率,将服务做细做全,避免车主觉得保险公司单方面“独断”折旧率,显得有点霸道

2013年7月21日

关于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况的介绍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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